(2015)岚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施梅云诉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梅云,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施梅云,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卓新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梅云诉被告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梅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9.5元,由原告施梅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