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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汪献国与俞士勇、钱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07-3号申请执行人:汪献国,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俞士勇,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钱君梅,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士勇、钱君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俞士勇、钱君梅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处存款人民币3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