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赖娟与崔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娟,崔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284号原告赖娟,女,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崔秀杰,女,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娟与被告崔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娟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赖娟负担。审 判 长 张 立人民陪审员 王 玉 碧人民陪审员 宋 春 蓉书 记 员 ��喻小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