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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舜英与陈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舜英,陈丽英,林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舜英,女,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郑梅琴、吴超生,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英,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天华,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陈舜英因与被上诉人陈丽英、林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舜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舜英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舜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155元,由上诉人陈舜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园园代理审判员  吴瑞雪代理���判员陈钟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丽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