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诉李万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李万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804号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孟幻,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告:李万菊,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万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万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大德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海龙人民陪审员 任小云人民陪审员 翁凤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