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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与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329-6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129号2幢。法定代表人戴美智上列当事人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款7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菊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姜开堃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