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33号申请执行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德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余德立挪用资金罪一案,执行标的20000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33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