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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美凤,林振大,林锋,林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239-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号。负责人徐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栾军,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美凤,农民。被执行人林振大,农民。被执行人林锋,农民。被执行人林福杰,农民。关于上述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审结。该案(2014)栖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福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厅分理处账户62×××16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高东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