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法民梅确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岷县某某乡某某村委会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岷县某某乡某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梅确字第31号申请人王某甲,男,194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人岷县某某乡某某村委会。负责人王某乙,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甲与申请人某某乡某某村委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甲与申请人某某村委会土地使用权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经岷县某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村委会招标的施工对按照赔偿标准对因修路占用王某甲的耕地进行了赔偿。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赵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