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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承炜与陈荣斌、黄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承炜,陈荣斌,黄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785号申请执行人黄承炜,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陈荣斌,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丽萍,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黄承炜与被执行人陈荣斌、黄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50000元,其余执行款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850000元及利息还剩80万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7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