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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朱发荣、程发生、谢振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发荣,程发生,谢振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被执行人朱发荣,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程发生,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谢振冬,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发荣、程发生、谢振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16067.82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6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