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克非申请执行吴有志、杨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非,吴有志,杨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李克非,男,汉族,生于1971年,绵阳市人,大专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有志,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琼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四川省蓬溪县人,小学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李克非申请执行(2012)涪民终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吴有志、杨琼英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