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小芳与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芳,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芳,女,1995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陈龙,男,1993年12月12日生。王小芳申请执行与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陈龙赔偿王小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陈龙未按期履行,王小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产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陈龙给付王小芳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小芳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