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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徐某,农民,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农民,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某甲,农民,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某乙,农民,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