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57年3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志民初字第00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牛某某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牛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000元。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本息共计2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某某于2105年9月29日交来案件款4000元、于2015年11月28日交来案件款16000及案件执行费200元,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也将案件款20000元全部领走。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