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苑德玉申请执行包宝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德玉,包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苑德玉被执行人包宝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苑德玉与被执行人包宝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包宝柱已履行(2015)扎鲁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朝洛蒙审判员 :张 连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