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邢有为、侯晨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有为,侯晨,赵长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00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证10436193-5。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林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敏,该公司员工。被告:邢有为。被告:侯晨。被告:赵长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有为、侯晨、赵长宏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2472元,由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