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二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凤江、固安县国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江,固安县国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507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敏、许林涛,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金凤江,电话:被申请人:固安县国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中广地址:固安县牛驼镇南流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凤江、固安县国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彦平审判员 李哲宇陪审员 贾 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