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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淳执字第0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淳化县公安局与龚建平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化县公安局,龚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字第00165-1号申请人淳化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贠彦武,淳化县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寇学超,男,淳化县公安局干警。委托代理人张鹏程,男,淳化县公安局干警。被执行人龚建平,男,生于1981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淳化县公安局与龚建平其他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淳行非诉审字第00006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执行,执行标的为3050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建平家庭困难,本院亦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淳行非诉审字第00006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