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银辉、刘广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银辉,刘广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结构代码证:56197332-0。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雪,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银辉。被告刘广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银辉、刘广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占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