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高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齐禹含与齐国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禹含,齐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高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齐禹含。法定代理人邢彩霞(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齐国忠。本院在执行原告齐禹含诉被告齐国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禹含及法定代理人邢彩霞与被执行人齐国忠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齐禹含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同高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