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上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上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徐某某,男,1990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志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