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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熊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欧阳满保,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曹 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