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5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黄骅市分公司与张福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黄骅市分公司,张福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95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黄骅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骅东街。法定代表人金世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黄骅市分公司职工。被告张福恒,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黄骅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福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黄骅市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