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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许龙、孙秀丽等与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龙,孙秀丽,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泉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许龙,农民。申请执行人孙秀丽,农民。被执行人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光明路口)。法定代表人冯德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丰管路南侧22号。法定代表人王有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永泉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建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泉,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许龙、孙秀丽申请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泉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丰执字第7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红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