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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times,刘×&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533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王春生。被告刘××,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爱冰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人民陪审员  杨国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贵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