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times,刘×&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533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王春生。被告刘××,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爱冰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人民陪审员 杨国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贵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