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章新怡与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怡,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章新怡,女,汉族,2000年12月21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理人章某,汉族,1970年11月1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原告父亲。被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533号。法定代表人涂凤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新怡诉被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新怡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新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新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章新怡负担;依法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