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孝发、XXX申请执行田孝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孝发,XXX,田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田孝发,男,汉族,生于1957年,绵阳市游仙区人,租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XXX,女,汉族,生于1962年,绵阳市游仙区人,租住绵阳市涪城区,系田孝发之妻。被执行人田孝胜,男,汉族,生于1960年,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田孝发、XXX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田孝胜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