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爱菊与张建东、张卫业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菊,张建东,张卫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656号申请人李爱菊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建东,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张卫业,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