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俊申请执行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骏,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刘骏,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冯涛,男,汉族,生于1978年,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刘骏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冯涛在乐山德胜医院应得收益予以冻结,按月提取,后被执行人冯涛在乐山德胜医院所投机器故障,暂时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冯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