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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有都、陈香姑与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有都,陈香姑,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27号原告:高有都。原告:陈香姑。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艳,浙江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尚泽,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代表人:高福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佳云、林圣鑫,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都、陈香姑诉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都、陈香姑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有都、陈香姑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有都、陈香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有都、陈香姑负担。审 判 长  陈尚达审 判 员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