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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行执审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荣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芝行执审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40号。法定代表人孙亮,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卓运,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晶丽,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荣刚。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烟芝行执处字(2015)第0010074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审判长 孙  积  星审判员 姜  义  斌审判员 刘  文  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莹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