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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郑某甲,女,住定州市。被告陈某,男,住定州市。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我和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陈某辩称,我和原告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后于2004年1月19日生长女郑某乙;2006年6月16日生次女郑某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应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