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9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910-1号申请执行人何俊,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朝阳新村**栋***号,身份证号码:3407021957********。被执行人鲍家银,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爱国西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7021970********。何俊与鲍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俊因鲍家银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鲍家银存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