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