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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