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彭XX与深圳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深圳xx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彭XX。被告深圳xx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XX与被告深圳xx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xx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本案原告应当向合同履行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xx饰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九号华熠大厦19层,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xx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桂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