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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军民与王宏利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民,王宏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2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利。上诉人张军民因与被上诉人王宏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军民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军民对本案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军民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29.00元,由上诉人张军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