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欧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秦川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欧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秦川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欧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行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秦川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江苏省欧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秦川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1、南京秦川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江苏省欧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金98314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南京秦川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江苏省欧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物业费用9844.2元;3、案件受理费由南京秦川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392元。因南京秦川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江苏省欧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执行信息系统查询:南京秦川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将股东陆某、谢某某变更为谢志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陆某变更为谢志强;南京秦川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为210.9元,不足清偿债务;该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经向申请人释明,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殷仁奎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