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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金亮申请执行王明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亮,王明法,赵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亮,男。被执行人:王明法,男。被执行人:赵巧花,女。本院执行李金亮与王明法、赵巧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戚鲁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战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