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金亮申请执行王明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亮,王明法,赵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亮,男。被执行人:王明法,男。被执行人:赵巧花,女。本院执行李金亮与王明法、赵巧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戚鲁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战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