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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洪国与张明辉、李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国,张明辉,李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李洪国。被告张明辉。被告李长海。关于原告李洪国与被告张明辉、李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李洪国未能提供被告张明辉、李长海详细送达地址,致使本案多次无法送达,无法正常审理,故驳回原告李洪国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洪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龙瑞审判员  王军生审判员  李立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