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洪国与张明辉、李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国,张明辉,李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李洪国。被告张明辉。被告李长海。关于原告李洪国与被告张明辉、李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李洪国未能提供被告张明辉、李长海详细送达地址,致使本案多次无法送达,无法正常审理,故驳回原告李洪国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洪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龙瑞审判员 王军生审判员 李立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