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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龙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龙龙,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665号申请执行人高龙龙,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8********。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法定代表人卢强,该公司总经理。高龙龙与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杨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高龙龙86173元,案件受理费1264元,执行费1192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2015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86173元及案件受理费1264元,执行费1192元。申请执行人高龙龙将本案案件款86173元及案件受理费1264元全部领取,并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王 涛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