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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彬与陈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陈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王彬,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陈卓,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彬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卓给付欠款人民币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下发了(2015)木执字第38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卓在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上海街支行工资账户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卓有除工资以外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鄢凤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