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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利民与靳路涛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民,靳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民,男,1976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靳路涛,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利民与靳路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博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靳路涛的存款1011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