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彭玉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双丽,彭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913号申请执行人傅双丽被执行人彭双杰被执行人彭玉涛本院在执行傅双丽申请执行的(2015)晋总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2015年11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执字第009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