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枝江市步步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枝江市步步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枝江市步步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李厚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调字第69号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枝江市步步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调字第6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