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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廖再军与夏顺利、毛建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再军,夏顺利,毛建珍,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74号原告廖再军。委托代理人殷滤、程林,上海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顺利。被告毛建珍。被告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18号华氏花园综合楼F栋1601、1701号。法定代表人孙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元奎,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再军与被告夏顺利、毛建珍、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廖再军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其他诉讼费用120元由原告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艳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鸿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