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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宝国申请执行武永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国,武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539号申请人:王宝国,男。被执行人:武永林,男。王宝国申请执行武永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兴东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宝国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东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仲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