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供宣诉被告赵师弘、王金英、赵晨光、丁春艳、赵烽光、郭瑞娇、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供宣,赵师弘,王金英,赵晨光,丁春艳,赵烽光,郭瑞娇,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36号原告孙供宣,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赵师弘,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金英,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6。被告赵晨光,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丁春艳,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赵烽光,男,1988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郭瑞娇,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3。被告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理人赵师弘,职务:董事长。原告孙供宣诉被告赵师弘、王金英、赵晨光、丁春艳、赵烽光、郭瑞娇、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被告赵师弘、赵晨光在2014年10月至11月,先后21次向原告借款2544万元。本案在审理中,商丘市睢阳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11月13日下发文件要求暂停案件的执行,并将查封财产移交睢阳区处非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机关。签于商丘市睢阳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下发文件要求暂停案件的执行,并将查封财产移交睢阳区处非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供宣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4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000元,退回原告孙供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长社审判员 陈宗华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