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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强与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881号原告李永强,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强与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陟县,应由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合议庭评议认为,虽然被告的住所地��武陟县,但本案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京港澳高速公路837公里+500米(驻马店服务区北)属西平县境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区,故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在京港澳高速公路837公里,应由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徐 岩审判员 张宗喜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