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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凤亭与迁安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亭,迁安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刘凤亭。被执行人迁安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地址迁安市菜园镇北屯村。刘凤亭与迁安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迁安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凤亭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迁安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凤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迁安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凤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明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双武 来源:百度搜索“”